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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馨芳诉成恒恒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馨芳,成恒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财保34号申请人:魏馨芳,女,1981年1月19日生,住漳县武阳镇。被申请人:成恒恒,男,1985年7月13日生,住漳县。申请人魏馨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下列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成恒恒工资,在中国农业银行漳县支行卡号为XXXXXX,合计资金10万元。申请人魏馨芳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长安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馨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恒恒在中国XXX银行漳县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魏馨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凤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