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其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其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1159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铖,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其昌,男,194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其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一七年十月九无代书记员 林仁萧?PAGE?-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