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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2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宇琦与重庆达渝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赚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琦,重庆达渝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赚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170号之一原告:周宇琦,女,汉族,1994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达渝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1号、71号附1号二郎留学生创业园E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924093G。法定代表人:付晓峰。被告:重庆赚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滨江路368号金源时代广场公寓楼16-7,组织机构代码05482826-8。法定代表人:刘庆余。原告周宇琦与被告重庆达渝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赚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周宇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宇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周宇琦负担。审 判 长  程芳颖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冯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春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