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申请执行郑连喜、陈桂玲、解成斌、李金玲、王先军、肖桂兰、郑海安、孙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郑连喜,陈桂玲,郑海安,孙秀丽,解成斌,李金玲,王先军,肖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法定代理人杨岩峰,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行营业部主任,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郑连喜,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陈桂玲,女,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郑海安,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孙秀丽,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解成斌,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李金玲,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先军,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肖桂兰,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申请执行郑连喜、陈桂玲、解成斌、李金玲、王先军、肖桂兰、郑海安、孙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再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