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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袁祖发与枝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祖发,枝江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83行初17号原告袁祖发,男,生于1966年6月13日,汉族,枝江市人,住枝江市。被告枝江市公安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友谊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30111229514。法定代表人苏才峰,局长。原告袁祖发诉被告枝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枝江市公安局送达了行政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定于2017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前,原告以证据不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现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祖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祖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祖发负担。审 判 长  林兰英审 判 员  薛建华人民陪审员  漆文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 员代  雪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