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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陈田霞与赵向兵、白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田霞,赵向兵,白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2民初1164号原告:陈田霞。被告:赵向兵。被告:白雪梅。原告陈田霞与被告赵向兵、白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田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向兵、白雪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田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5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系邻居及同事。2016年12月1日,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后借款到期,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被告赵向兵、白雪梅未答辩。原告陈田霞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支,欲证明被告赵向兵向原告借款5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止的事实。二被告既未答辩,也未到庭质证,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赵向兵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50000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雪梅与被告赵向兵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赵向兵、白雪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向兵、白雪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陈田霞借款5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保全申请费3270元,共计12570元,由被告赵向兵、白雪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红人民陪审员  马国庆人民陪审员  侯素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