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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8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楼根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根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622号起诉人:楼根生,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2017年10月9日,本院收到楼根生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阿龙偿付楼根生预付土地承包“押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起诉人曾打算在湖州市××××)承包水田,并于2015年11月6日付给对方负责人郭燮尧“押金”15000元。尔后起诉人介绍杨阿龙前去承包,并与该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杨阿龙由于当时资金不足,要求原告已付的“押金”借给他抵作土地承包款。但该款项杨阿龙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诉称内容及其提供的由长兴县虹星桥镇西南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分析,双方纠纷系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产生,属不动产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争议所涉土地位于浙江省长兴县,而非浙江省嵊州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楼根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过岸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