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区倩华与陈文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倩华,陈文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3042号原告:区倩华,女,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陈文韬,男,汉族,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区倩华诉被告陈文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区倩华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区倩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区倩华以已与被告陈文韬达成和解,事件已解决为由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区倩华负担。审判员 古智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丽云罗扬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