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3执14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少华、周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华,周荣,周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4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少华,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荣,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丽玲,女,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李少华与周荣、周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0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