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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密山市光复粮库有限公司诉被告密山市承紫河供销合作社、孙洪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市光复粮库有限公司,密山市承紫河供销合作社,孙洪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760号原告:密山市光复粮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密山市承紫河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吉鹏,主任。被告:孙洪智,男,年龄不详,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密山市光复粮库有限公司与被告密山市承紫河供销合作社、孙洪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密山市光复粮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光复粮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密山市光复粮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密山市光复粮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秋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