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7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业辉与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业辉,杨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7222号原告:姚业辉,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杨晓明,男,1990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业辉诉被告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姚业辉撤回起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筱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钰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