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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7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业辉与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业辉,杨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7222号原告:姚业辉,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杨晓明,男,1990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业辉诉被告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姚业辉撤回起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筱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钰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