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姜金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姜金豹,鄂尔多斯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11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营业场所鄂托克旗乌兰镇。法定代表人白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世贵,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姜金豹,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前旗。被执行人鄂尔多斯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法定代表人白文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姜金豹、鄂尔多斯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姜金豹、鄂尔多斯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394325.27元未履行经我院五查完毕,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兰镇王府风华豪园小区13-1-602房屋主体已完工,装修装饰未进行,现为停工状态,未进行竣工验收,暂不能查封,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乌敦格日乐代理审判员 朱 塔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