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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艾国臣与李国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国臣,李国柱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3276号原告:艾国臣,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常青,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柱,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国臣与被告李国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艾国臣负担。审判员  田振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明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