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堂益、张郭芬、刘建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堂益,张郭芬,刘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536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堂益,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被执行人:张郭芬,女,汉族,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被执行人:刘建康,男,汉族,1987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67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堂益、张郭芬、刘建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67803.87元及利息,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执行被执行人王堂益201231.05元,剩余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堂益、张郭芬、刘建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要内容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志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