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民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史铁成与被上诉人于亚娇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铁成,于亚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民终5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史铁成,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亚娇,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史铁成因与被上诉人于亚娇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铁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史铁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铁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伟鹤代理审判员 刘延霞代理审判员 刘延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