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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陈丽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丽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223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主要负责人:郑作群,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婵,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信,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燕,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陈丽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陈丽燕拖欠信用卡款项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被告陈丽燕偿还截至2016年12月15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47230.67元、利息6111.44元、滞纳金8308.89元、超限费41.99元、分期手续费2376元,共计64068.99元,以及从2016年12月16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上述欠款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等费用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收。庭审中,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表示,分期手续费指的是财智金分期手续费;截至2016年12月31日,滞纳金为8308.89元、超限费为41.99元,此后不再计收滞纳金、超限费。被告陈丽燕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信用卡卡号:54×××76。信用卡种类:万事达卡。所涉业务:2013年9月9日,陈丽燕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申请金额为99000元的透支转账分期还款(财智金)业务,分36期(每月为一期)偿还。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于2013年9月9日将99000元发放给陈丽燕。利息计收标准:客户须支付由交易入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利率为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计收标准: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必须每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最低还款额为“本期应还总额”的10%与未偿还的上期最低还款额之和。超限费计收标准:如客户透支额超过银行核准的信用额度,银行按账单周期(指上一账单日次日起至下一账单日止)对超额部分计收5%的超限费,超限费最低10元,最高200元。财智金分期手续费计收标准:根据约定按账单月分摊收取分期手续费,每账单月分摊的手续费=核准发放的金额×手续费费率÷期数,手续费费率根据持卡人风险情况及发卡行综合服务成本而定,手续费相当于每期0%-1%。具体的手续费费率在持卡人申请财智金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录音等移动终端确认或自助终端确认等方式进行约定。本案手续费率为每期0.60%。欠款情况:陈丽燕自2016年6月起未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16年12月15日,陈丽燕欠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信用卡本金47230.67元、利息6111.44元、滞纳金8308.89元(计至2016年12月31日)、超限费41.99元(2016年产生)、财智金分期手续费2376元,合计64068.99元。本院认为,陈丽燕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愿意遵守《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等条款,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陈丽燕持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时足额还款,属于违约,应承担偿还透支本息、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的违约责任。关于陈丽燕欠款的数额,有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交易流水予以证明,且陈丽燕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主张的数额予以确认。陈丽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丽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6年12月1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合计64068.99元,以及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元,诉讼保全费661元,合计2063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陈丽燕负担(该费用被告陈丽燕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峻凡书 记 员  钟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