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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1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陈某乙、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乙,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1民初155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营生,男,汉族,1970年8月19日出生。被告陈某乙,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乙、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远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营生到庭,被告陈某乙、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陈某乙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7年2月14日向原告陈某某借款1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未约定利息,并由被告陈某乙写下借条交原告收执。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不偿还借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8月14日起按本金15000元、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证明借款事实及数额。3、两被告的户籍信息,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证据的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乙于2017年2月14日向原告陈某某借款1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未约定利息。被告陈某乙写有借条交原告收执。由于被告陈某乙借款到期后分文未还,原告遂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8月14日起按本金15000元、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被告陈某乙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自动放弃举证和答辩的权利,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陈某乙向原告陈某某借款并写了借条,该借条合法有效,依法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此债务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陈某某主张两被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5000元,理由正当、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8月14日起按本金15000元、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乙、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8月14日起按本金15000元、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远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米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