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79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释放,5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3号火吧路口,乘被害人郭某某醉酒睡着之机,盗得郭某某的OPPOR9Plus手机一部,实物价值人民币2223元,破案后,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3号火吧路口,趁被害人郭某某醉酒睡着之机,盗得郭某某的OPPO牌R9Plus型手机一部,实物价值人民币2223元。破案后,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及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刑律,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孙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江涛????????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