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赵昌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105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昌勇,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肄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1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昌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一涵、被告人赵昌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赵昌勇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老街向新田镇方向行驶,在105省道水泥厂路段驶入对向车道,与刘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随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2mg/100ml。诉讼中,被告人赵昌勇赔偿出租车车主黄某经济损失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昌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视频截图、提取血样视频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昌勇的供述、查获及抓获经过说明、乙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昌勇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昌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昌勇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昌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昌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纯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均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