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袁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3139号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贵都花园22栋2层。法定代表人:陶兆勤,该公司经理。被告:袁浩男,女,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浩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浩男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戎先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露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