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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玉臣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臣,敬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396号申请执行人唐玉臣,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华夏银行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敬合林,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华夏银行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唐玉臣与敬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9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43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