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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涂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涂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7民初2608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76年5月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球。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提起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涂某1,男,生于1970年4月2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周某与被告涂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宛良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于2002年12月10日生一女孩涂某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周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涂某1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周某提出离婚,被告涂某1同意离婚。二、婚生女涂某2由原告周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涂某1全额承担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原、被告双方共建的位于黄梅县小池镇大兴村五组的两间两层房屋归婚生女涂某2所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上述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宛良征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