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田某与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成,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143号原告:田维成,男,汉族,1949年5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舒策丸,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维成诉被告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维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维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维成撤回对被告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田维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