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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9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宁、曹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宁,曹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9449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彭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保芳,该公司员工。被告:曹宁。被告:曹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宁、曹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强代理陪审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张   玉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舒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