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9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宁、曹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宁,曹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9449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彭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保芳,该公司员工。被告:曹宁。被告:曹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宁、曹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强代理陪审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张 玉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舒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