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秀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414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丽,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秀峰,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4.00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零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兴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