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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2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堂(系王某父亲),男,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院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于2017年9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时银审判员  罗 胜审判员  安翠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欣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