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与黄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黄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3538号原告: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银海路**号。负责人:叶广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琳,公司职员。被告:黄允平,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务市。原告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诉被告黄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玉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