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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5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树云与郑召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云,郑召友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415号原告:王树云,男,195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琳,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召友,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王树云与被告郑召友其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树云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