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5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树云与郑召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云,郑召友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415号原告:王树云,男,195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琳,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召友,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王树云与被告郑召友其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树云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