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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2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宗润与李佳泽、李兴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润,李佳泽,李兴标,陈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386-1号原告李宗润,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刘小凡,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佳泽,男,199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李兴标,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陈丽娟,女,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李宗润诉被告李佳泽、李兴标、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依法向原告李宗润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李宗润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李宗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宗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本院退还原告李宗润案件受理费262.5元。审 判 长  王民报审 判 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董爱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黄礼丽书 记 员  赵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