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丁仕建、赵文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丁仕建,赵文娟,成都巨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773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熊津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轶超,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丁仕建,男,汉族,1981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赵文娟,女,汉族,1984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成都巨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沿街47号5楼。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丁仕建、赵文娟、成都巨鼎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7年10月9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丁仕建、赵文娟、成都巨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丁仕建、赵文娟、成都巨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008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王少松人民陪审员 杨 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