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6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某1与程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程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6173号原告:陈某1,女,201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原告陈某1之父),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陈某1之母),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晁祥琴,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曼,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徐州市西安南路1号综合楼。原告陈某1与被告程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陈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陈某1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