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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XX与被执行人王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X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855号申请执行人余XX,女。被执行人王X,男。申请执行人余XX与被执行人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4民初4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其子王XX2017年6月至7月抚养费2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王X在银行名下的账户扣划2050元,在扣缴本案执行费50元后,将本案全部执行标的2000元交至申请执行人余XX处。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285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蔷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露锋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11日地点:本院执行一庭合议人员:李蔷赵东王谦汇报人:王谦记录人:刘露锋王:申请执行人余昭霞与被执行人王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4民初4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其子王誉杰2017年6月至7月抚养费2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王晖在银行名下的账户扣划2050元,在扣缴本案执行费50元后,将本案全部执行标的2000元交至申请执行人余昭霞处。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2017)陕0104执2855号案件执行完毕。李:同意。赵:同意。决议:本院(2017)陕0104执2855号案件执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