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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10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臧运德与崔留营、李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运德,崔留营,李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0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臧运德,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崔留营,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亲,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臧运德与崔留营、李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崔留营、李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亲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亲在中国光大银行昆山市支行37×××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77.73元。划拨被执行人李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城北支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56.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国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