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759号
原告:密山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龙升街。
法定代表人:乔婧,总经理。
被告:姜伟民,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密山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伟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密山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伟民自行和解,密山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密山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密山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