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4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赵长华与山东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华,山东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章丘市自来水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市章丘区供电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4368号原告:赵长华,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山东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鹿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哲,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靖永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章丘市自来水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阳,男,章丘市自来水公司职工。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市章丘区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宝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姗,女,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市章丘区供电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长华与被告山东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章丘市自来水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市章丘区供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长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长华负担。审 判 员 郑汝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文君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