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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3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李翠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李翠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3762号之一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负责人:焦强,系总经理。被申请人:李翠霞,女,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翠霞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25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翠霞银行存款3825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学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