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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申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博、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博,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野县三星棉业有限公司,新野县丰润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圣翔黄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张新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20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宋博,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彬,任理事长。原审被告:新野县三星棉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新野县上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秀爱,任经理。原审被告:新野县丰润纺织有限公司,所在地新野县上庄街建设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赵岩松,任经理。原审被告:新野县圣翔黄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新野县上庄柳坡村。法定代表人:梁平华,任经理。原审被告:张新朝,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野县。再审申请人宋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9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宋博申请再审称:保证责任不能成立,保证合同保证人4一栏中宋博是代表新野县三星棉业有限公司签字的,不能代表个人。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新野县三星棉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将款借给新野县三星棉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又签订担保合同,担保该笔借款,宋博在保证人4一栏中签名,宋博称是代表新野县三星棉业有限公司签名,不是代表个人签名,其所称有悖常理,因在该笔借款中新野县三星棉业有限公司不可能既是借款人又是自己的担保人,所以宋博的签字是作为个人提供担保,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处理适当,宋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南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涓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