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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许海涛与汪莲壹、李艳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涛,汪莲壹,李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海涛,男,1975年1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汪莲壹,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艳杰,女,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海涛与被执行人汪莲壹、李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2万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