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许海涛与汪莲壹、李艳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涛,汪莲壹,李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海涛,男,1975年1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汪莲壹,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艳杰,女,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海涛与被执行人汪莲壹、李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2万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