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徐君平、徐海波扶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君平,徐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徐君平,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徐海波,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徐君平与徐海波扶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徐海波的银行存款、土地、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广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