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刑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薛宇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刑终61号原公诉机关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宇伟,男,生于1962年8月30日,汉族,山西省石楼县人,初中文化,租住于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寺尔沟村出租房。曾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11年2月、2013年1月、2014年1月、2015年12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四个月、七个月、一年、一年一个月,2016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昌县看守所。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宇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甘032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薛宇伟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宇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薛宇伟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宇伟撤回上诉。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032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徐兴审判员狄培明审判员刘维亮二O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马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