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令与郭云松郭云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令,郭云久,郭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刘令,男,生于1971年12月1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郭云久,男,生于1969年4月23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郭云松,男,生于1966年2月18日,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令与被执行人郭云松,郭云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约定履行期限味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