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5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令与郭云松郭云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令,郭云久,郭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刘令,男,生于1971年12月1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郭云久,男,生于1969年4月23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郭云松,男,生于1966年2月18日,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令与被执行人郭云松,郭云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约定履行期限味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