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9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九江迅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企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迅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企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蒋劲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91民初284号申请人:九江迅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锦绣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81608646D。法定代表人:胡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剑,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企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5号3107室。法定代表人:蒋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蒋劲松,男,汉族,1983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申请人九江迅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企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蒋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迅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企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蒋劲松18万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九江迅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企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蒋劲松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清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丛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