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6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某、赵某等与李某1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6889号原告李某,男,194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二林,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赵某,女,194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4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二林,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1,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某2,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某3,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赵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吴瑞艳人民陪审员 王 歌人民陪审员 苏 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敦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