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萨出日乐图申请阿拉腾嘎日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萨出日乐图,阿拉腾嘎日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858号申请人萨出日乐图,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图克镇。被执行人阿拉腾嘎日格,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兰陶勒盖镇。申请人萨出日乐图与被执行人阿拉腾嘎日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626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萨出日乐图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萨出日乐图的账号,但被执行人无法找到,现申请执行人萨出日乐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萨出日乐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内0626执8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娜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