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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国菊与张之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菊,张之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5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菊,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之凡,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国菊与张之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包括司法网络查询系统查询、金融部门临柜查询及动产、不动产管理部查询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及不动产等。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及不动产等。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林晓梅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