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5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5681程德松与汤成树、胡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德松,汤成树,胡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5681号原告:程德松,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汤成树,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胡玉梅,女,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程德松与被告汤成树、胡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德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计252元,由原告程德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浴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