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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5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5681程德松与汤成树、胡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德松,汤成树,胡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5681号原告:程德松,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汤成树,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胡玉梅,女,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程德松与被告汤成树、胡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德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计252元,由原告程德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浴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