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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恢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莉与徐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莉,女,生于1983年12月13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徐飞,男,生于1983年6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张莉与徐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徐飞需支付申请人112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2026.49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渤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