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董英与郭双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英,郭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544号申请执行人:董英,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郭双林,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董英与被执行人郭双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双林已向申请执行人董英给付4000元,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赵海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鳕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