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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杨辉申请执行李朝章、陈小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辉,李朝章,陈小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辉,男,1978年5月3日生,白族,系盘县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贵州省盘县亦资街道竹海东路东湖大厦*楼,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8********。被执行人李朝章,男,1963年3月18日生,白族,系盘县坪地彝族乡退休干部,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隆华小区5号楼一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3********。被执行人陈小选,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坪地彝族乡所倮黑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2********。杨辉申请执行李朝章、陈小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55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朝章、陈小选支付申请人杨辉代为偿还的款项356704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68元和执行费38247元,以上款项合计362296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6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6)黔0222执保44号执行裁定书,扣留陈小选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松河新成煤业复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4)黔盘执字第669号的执行款项3567047元,所扣留的执行款项未经允许不得支付给陈小选。2017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7)黔0222执8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陈小选在执行案号为(2014)黔盘执字第669号中的执行款3567047元至(2017)黔0222执848号执行案件中。2017年8月3日已提取200000元,本案需要等待上述案件的执行,现被执行人李朝章、陈小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辉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55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