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8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罗代华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煤矿、许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代华,怀化市鹤城区煤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880-1号申请人:罗代华,男。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煤矿。法定代表人:蒲仕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代华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煤矿、许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怀化市鹤城区财政局拨付给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煤矿关闭煤矿补偿款31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案外人周冬妹位于湖天开发区正清路5幢401号93.43平方米住房一套(怀房权证湖字第7090141**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怀化市鹤城区财政局拨付给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煤矿的关闭煤矿补偿款31万元;二、查封周冬妹位于湖天开发区正清路5幢401号93.43平方米住房一套(怀房权证湖字第7090141**号)。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均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罗代华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向和平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茜 来自: